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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叫醒官】违规停放共享单车被扣款,为泄愤丢车入河,会构成犯罪吗?

浙江检察 2022-06-03

我们在全省检察官中寻找“叫醒官”,请他们在自己办理的海量案例中精心挑选出那些我们在日常容易忽视的——“沉睡中”的法律风险。或许有人以为没那么严重,或许有人以为不会被发现,或许有人以为这根本不是事儿,真的是这样吗?有请今天的叫醒官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

共享单车以“共享经济、绿色出行”为理念,为人们短途出行提供了许多便利但现实中却出现不少破坏共享单车的情况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张金阳

象山县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违规停放共享单车扣款25元,他竟…



2020年1月初,徐某使用共享助力车后,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路边,不料却因未按规定区域停放,被该公司直接扣款25元。徐某心有不满,但却没有选择联系该公司客服,反而暗暗记下了这笔“账”。


2020年2月初,徐某在亲友家中饮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路边停放的共享助力车,想起之前被扣款的事情,于是进行报复,接连三天将三辆共享助力车的头盔扯断,连车扔入万达广场、花鸟市场附近河中。


“如果助力车被水淹了,车上的电瓶估计就没用了。”徐某一心想着泄愤报复,明知这样做车辆会短路报废,还是采取同样方式先后6次将7辆共享助力车扔入河中。

被害公司通过车辆定位系统发现共享助力车遗失及故障问题,遂报警并进行打捞。“被扔到河里的助力车现在已经找回,目前全部短路了。”被害公司负责人表示,除了造成车辆损失外,还额外增加了车辆打捞、维修、误工等人力和运营成本,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营共享服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车辆损失共计10000余元。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徐某投案。


为了泄愤

把共享助力车扔进河里

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是时候“叫醒官”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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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为徐某以泄愤为目的故意毁坏共享助力车,对被害公司运营设备进行损坏,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考虑到徐某系初犯及自首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公司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获法院判决支持。


叫醒官“提醒”

输入

本案中徐某因泄私愤而进行报复,虽然出了一口“恶气”,却也犯了法。遇到被扣款等需要维权事宜,我们应当选择正确的途径反映问题和咨询,妥善解决争端。做事三思而后行,决不能因一时愤懑冲昏头脑,冲动行事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


当我们享受共享经济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善待共享物品。因为我们的态度,决定了一个城市文明的高度和社会的温度。作为共享助力车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做到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走机动车道、不追逐打闹;骑行结束后规范有序停车,不将车辆停在绿化带、盲道、公交站台、消防通道、小区院内或者其他隐蔽地方等。文明城市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一位市民的热心参与和点滴奉献,争做文明守法的绿色骑行者,传递文明用车正能量。

供稿:象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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